在李某回家的路上被张某家窜出的狗咬伤,并被拖倒。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被判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元。

  据松北区法院法官介绍,市民李某家住松北区。3月17日18时许,李某下班在松北区三环路附近的鱼池坝上走。当他行至距张某家约100米处时,从张某家院内窜出一条狗,朝李某奔去,狠狠咬住他的左腿,将其拖数米并摔倒。张某听到呼救声后,从家门跑出将狗牵走。李某独自回家。

  次日,李某到市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近400元钱。两天后,李某浑身酸痛、头晕,经诊断为紧张性头痛,他根据医院的处方买药点滴,又花费300余元。事发后,张某主动补偿李某1000元钱。病愈后,李某因向张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不成,将其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饲养的狗将李某咬伤,李某应承担张某因狗咬伤产生的医疗费400元。但李某的头痛与被狗咬伤无因果关系,张某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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