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每户只许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该《条例》将于近日公布实施。

  养犬免疫、登记是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设专章对免疫、登记进行了具体规范:

  明确了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

  规定了居民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及饲养条件。明确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对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单位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审查。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并对档案登载的内容进行了列举。

  为使养犬人了解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规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条例》还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条例》在“养犬行为规范”中明确了养犬人携犬外出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如用犬绳牵领犬只,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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