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戴某都住在李沧区一小区,两人都饲养了宠物狗。前几天,李某牵着狗下楼散步,遇到同样在遛狗的戴某。戴某的狗见到李某的狗后不停地上前“搭讪”,还咬了两口。起初,李某并没在意,但戴某的狗不停地“纠缠”李某的狗,追着一直咬 。

  为避免小狗受伤,李某赶紧把它抱起来,但戴某的狗不依不饶,李某踢了它一脚,并让戴某把狗带走。戴某不乐意上前理论,两人争吵几句后就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一拳打在戴某眼睛上,戴某招架不住打电话报警。经诊断,戴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 。事后,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李某承认自己打了戴某。

  随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李某家人与戴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李沧法院审理时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李某已获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半年,缓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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