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养宠物店人也越来越多了,宠物似乎成了我们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分享着我们的喜怒哀乐。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老太太的宠物狗被一辆汽车轧伤致死了,老太太起诉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她说这只宠物狗已经伴随她生活十几年了,她老伴已经去世了,这只宠物狗寄托了她在精神上的无限的安慰,这只宠物狗被轧死以后,给她造成了的巨大的精神痛苦,就像她老伴去世那天一样,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宠物狗受害可以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有观点认为,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是人格损害,侵害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分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某些财产,例如,对狗进行的伤害之类,以及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害,都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进行救济。这事如果放在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是,侵害“权利”造成非财产利益的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宠物狗的伤害,是不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倒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她的老伴被汽车撞伤致死了是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这只宠物狗不可以,因为“狗格”代替不了人格。

    窃以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在于弥补人的精神损害,抚慰人由于各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痛苦,并不局限于人格权、身份权的情形,侵犯财产权等其他权利造成人的精神损害的,也应当获得精神赔偿。恐怕让一个亿万富翁身无分文、债台高筑的财产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远比致其十级伤残大,举轻以明重,侵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未必就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宠物而言,它与一般的财物不同,它不但是主人的财产,重要的是它是与主人有特殊感情的物,虽然也有较为名贵的宠物,但大多数人养宠物还是为了精神上的需要,宠物在他们的情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子。宠物们受到不法伤害,主人万分痛苦,当然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在情理和法理上说得通,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内也是可行的,我国司法解释就有侵害某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某些财产权和其他人格性利益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宠物虽然没有人格,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其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如先人的遗物一般无二,当然属其他人格性利益之列。实践中也有法院把宠物医院丢失孤独老人宠物狗的行为定性为侵害了物主财产权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的侵权行为,从而支持了原告(物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体现了法应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进步的理念。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侵害“财产权利”造成非财产利益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人们为获得精神上的需要所饲养的宠物受到非法侵害时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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