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岁的田美化在花溪开了一家桶装水店。6月2日早上10点左右,他到花溪将军路的一住户家送完水,拿着空桶刚下楼,就被趴在楼梯口的一只黄色的狗咬伤了左脚脚踝,顿时血流不止。

  “被狗咬伤之后,附近的邻居把我送到了医院治疗,光是治疗费就花了近千元。在家休养的一个多星期,生意也没做。这一伤就‘伤’了我三千多块钱。”田美化说,“后来,我找到狗的主人张先生要求他赔偿时,他却说这只狗已经被自己丢了,现在是流浪狗,所以自己不负责。”

  田美化则认为,这只狗是张先生带到商住楼来的,所以张先生应该负责。

  已经是流浪狗

  我为什么要负责?

  采访张先生时,他说,这狗以前的确是他所养,可是一个月前,因为太忙将狗丢在了路边。“可能是狗在我家里住习惯了,所以一直在附近流浪。”

  张先生说:“如果是我带狗外出时将人咬伤,那我肯定会负责。但现在狗是在没有任何喂养和监管、已成为流浪狗的情况下伤人,我为什么要负责任呢?现在大街上有很多流浪狗,是不是只要出了问题,狗的原主人都要承担责任?”

  律师:

  原饲养人要付赔偿责任

  对此,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侯琼律师表示,按照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事件中,虽然这条流浪狗已经脱离了张先生的占有和控制,但狗在伤人后,原饲养人张先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田美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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