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人类要好的朋友,可有一群人却受经济利益驱使,伤害人类亲密的朋友。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个偷狗贼和一个收狗贩作出了判决。

  2009年9月的一天怀远县淝河乡胡圩村村民王学光、王得利、王修好三人在一起闲聚,王得利提出冬天闲着无事看别人偷狗好卖,提议也偷狗试试,三个年轻人一拍即合。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怀远县双桥集镇、陈集乡、包集镇、淝河乡、淝南乡、古城乡、涡北新城区及濉溪双堆镇等处,采用自制的铁叉和变压器电狗或用投毒的方法一路走一路盗狗。其中,王学光参与盗窃50起,盗得186条狗,计价值人民币34290元;王得利参与盗窃48起,盗得181条狗,计价值人民币33190元;王修好伙同他人参与盗窃34起,盗得58条狗,计价值人民币9616元。

  怀远县褚集乡池庙村村民徐州,对外长年张贴收狗的小广告,王学光等三人就将偷来的狗部分卖给他。徐州在庭审中供述:“他们卖给我的狗都是偷的,他们去卖狗又不瞒我,自己对我讲是偷的,偷狗的药是我卖给他们的,有时也不给钱,他们没有药怎么去偷狗呢?他们能偷到狗,我才能买到狗,他们偷来的狗便宜。再说,光指望我在乡下收狗,能收几条狗,他们人多偷的狗也多,直接给我送来,还省事。”经查:徐州共收购盗窃的狗200多条,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光、王得利、王修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学光、王得利参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修好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此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学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得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修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徐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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