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日的晚上,市民陈先生跟同事在沙子口某饭店就餐,喝酒期间,陈先生离席去方便,看到饭店院内栓着一条黄狗,就上前逗着玩。但一不小心 ,陈先生的右手被黄狗咬破。陈先生忍疼找到饭店老板,对方说陈先生被咬伤皆因逗狗引起,与饭店并无关系。

  眼看伤口有感染的可能,陈先生只好在同事的陪同下,打车到医院包扎、打针,前后共花去医药费、车费等近700元。事后,陈先生再次联系该饭店要求赔偿,但被对方给拒绝。无奈之下,陈先生投诉到了沙子口工商所。

  工商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及时找饭店和陈先生就医的大夫调查了解,陈先生反应的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就餐过程中被狗咬伤,虽然缘起逗狗,但被咬的地点是在饭店内,而且是在就餐时咬伤,饭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饭店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经调解,饭店同意承担一半责任,拿出350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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