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流浪猫抓伤,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法院。近日,此案已在北京市大兴法院审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该小区的业主,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仍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物业服务,因原、被告就被告欠费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22418.18元、滞纳金8020.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反映其所居住的小区内有其他业主定期喂食野猫,野猫也在该业主房屋附近长期聚集,游荡,该业主应是这些猫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故被告以其被猫抓伤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418.18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原告对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应采取合法、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故在原告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已对其他业主饲养野猫扰民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止和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存在供暖问题、私搭乱建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因未交物业费亦属于违约,故在原、被告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滞纳金的抗辩,法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8020.5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共计22418.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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