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上海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沪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中看到,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高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而犬只一年内有二次以上伤人记录的,将被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不少代表和市民都指出,犬只伤害他人后危害程度较大,建议在条例草案修订时,从严掌握对犬只伤害他人的处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经研究,该意见应予采纳。

  据此,记者看到,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有关犬只伤人及犬主放任犬只伤人的处罚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犬只伤人后,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犬只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伤害他人记录的,同样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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