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狗咬人案。该案件中,犬只饲养者和管理者连带赔偿受害者6540.10元。

    今年6月,阿仙(化名)经过中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三角分公司,恰巧碰到该公司员工阿强(化名)在门口遛狗,狗把她右大腿咬伤。经治疗,阿仙花费医药费510.1元。事后,阿仙总担心患上狂犬病,心理压力很大,阿仙把阿强、中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三角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外,还追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认为,阿仙被狗突然咬伤,其心理受到惊吓;且不能对狗是否携带狂犬病病毒进行检查,而狂犬病是目前医学尚无法治疗的传染病,从而致阿仙心理过度紧张惊恐,造成其一定的精神损害,遂支持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4000元。

    此外,经多方讨论,法院认为阿强在公司内养狗,公司对此也是明知且放任的,该公司和阿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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