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屋租客因自家孩子被房东的狗狗所咬,要求房东赔偿5万元精神赔偿。近日双方对簿公堂,庭围绕《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安全免责条款”展开讨论。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法官明确表示,由于已经造成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没有效力,房东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狗咬伤后噩梦连连

    4岁的小鹏家住火炬开发区,今年7月4日,他在家中玩耍时,不小心把玩具落到楼下房东阿文的住处。小鹏下楼拾玩具时,突然被身后蹿出的一条狗扑倒在地,背部、腹部等多处被狗抓伤、咬伤。

    小鹏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房东阿文支付了3800元医疗费。虽然伤口已经愈合,但这次事件给小鹏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出院后,原本活泼的小鹏变得不爱说话,谈狗色变,看见有关狗的视频、图片都会惊恐不已,半夜还常被噩梦惊醒。医院初步诊断,小鹏的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小鹏家长向房东索要5万元精神赔偿费,遭到阿文拒绝,双方闹上法庭。

    被索要精神赔偿房东叫冤

    庭审时,阿文提交了一份他和租客签订的《租住人员小孩安全协议书》,内容为“租住人员须看管好小孩,如在租住期间内不幸发生伤亡事故,小孩父母负全责,房东不负责任。”阿文说,租房子时,小鹏父母就知道他爱养动物,既然双方签了协议,小鹏父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阿文在庭上还表示,他的狗性情温顺,不会乱咬人,“可能是小鹏逗耍狗才被咬”,自己在事发后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800元,尽到了义务,现在没必要再进行赔偿。

    经调解狗主人赔5000元

    法院认为,小鹏受伤后,阿文积极支付医药费,值得肯定;但小鹏出现“应激相关障碍”症状,其父母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约定:阿文一次性支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共计5000元给小鹏;如果小鹏出现后遗症状,阿文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小鹏一方当庭悉数拿到阿文给付的5000元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分析

    若造成人身伤害 免责条款当无效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阿文提交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判案法官陈武晓解释,根据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阿文和房客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对小鹏父母是否存在疏于监护,法官表示,小鹏在正常的生活区、庭院、通道内捡拾玩具,要求家长随时陪伴过于苛刻。因此,事发时,小鹏的父母并不存在“重大过失”,阿文不能因此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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