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疆弥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恶狗咬人致死的案件。其中,被告家养狗狗咬伤原告女儿,不到一个月,原告女儿狂犬病发作,直接死亡。被告方并不承认自家的狗狗咬伤女孩。不过,此事另有隐情。

    赵晋林系二原告赵光辉、韩永翠之女。二被告李永健、吴家芬系夫妻,两家人同系弥勒县人,且居住邻近。韩永翠称,今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她带着女儿赵晋林回家,快走到自家大门口时,被告家饲养的黄狗突然将赵晋林扑倒在地,将赵晋林咬伤。在弥勒县朋普卫生院,她跟医生说,赵晋林系不慎摔倒碰伤,朋普卫生院诊断为“头前额皮肤挫裂伤”。当晚,原告将赵晋林被黄狗咬伤一事告诉二被告,被告答复:“不怕,医了多少钱我家出。”赵晋林从朋普卫生院出院时被告方支付了240元。之后,赵晋林出现咳嗽、流鼻涕、发高烧等症状,后被弥勒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狂犬病,被告方支付了弥勒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人民币400元。4月3日赵晋林死亡。

    女孩死亡后,两被告则开始否认女孩是被自己家的狗咬伤的事实。无奈之下,原告将狗主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饲养的黄狗伤害了赵晋林,致赵晋林患狂犬病死亡。李永健、吴家芬作为伤害赵晋林黄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赵晋林受伤后的治疗过程中,原告方故意隐瞒赵晋林被狗伤害的事实,延误了佳治疗时机导致赵晋林死亡,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人民币90823.94元的70%,由二原告自行承担30%。

    截止记者发稿,原告与被告并未对法院的审判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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