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家住金华市婺江新村的张女士一家既高兴又气愤,高兴的是自家养了两年的宠物狗“欢欢”终于回家了,气愤的是为了让“欢欢”回家,张女士不得不掏800元钱为其“赎身”。
  张女士说,两年前,她花了1800元钱从金华市花鸟市场买回一只松狮宠物狗,取名为“欢欢”。经过精心喂养,“欢欢”茁壮成长,并且性情温和,很通人性。张女士出去逛街也会把它牵在身边,家人和朋友都戏称“欢欢”是张女士的“忠实保镖”。8月18日晚,张女士带着“欢欢”出去散步。因为“欢欢”从未给张女士惹过麻烦,所以这回张女士没在“欢欢”的脖子上套绳子。散步途中,张女士遇上老同学,相谈甚欢,回过神来才发现“欢欢”不见了。她当时急得直掉眼泪,连忙发动家人一起上街寻找,可找了两个多小时,“欢欢”依旧下落不明。
  从那天起,张女士就患上了“相思病”。每次出门,张女士只要听到狗叫声总会循声而去,然而遗憾的是发出声音的总不是“欢欢”。10月24日早晨,张女士接到亲戚的电话,说在市民广场看到一位晨练男子牵着一条狗很像“欢欢”,张女士马上乘出租车赶到市民广场。久别重逢,张女士抱着“欢欢”喜极而泣,“欢欢”则兴奋地用舌头舔张女士的脸。然而,牵着“欢欢”的男子先是拒不承认“欢欢”是捡来的。“如果不是我的狗,它怎么会对我这么亲热?”张女士质问。这名男子无言以对,但他不愿意把狗还给张女士。他说:“你照顾不周,所以才导致它走丢,如果想领回,少得交1000元赎金。”经过协商,张女士后花800元钱赎回心爱的“欢欢”。但回到家中,张女士越想越气愤,她想知道捡到宠物后向失主索要赎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中律师事务所严亮奇律师。严亮奇说,“欢欢”的新主人初捡到它对它进行照顾时,在法律上讲属于无因管理,在旧主人前来领取“欢欢”时,新主人可以要求旧主人支付自己照顾“欢欢”时产生的费用。但新主人如果要求旧主人以提供赎金的方式来“赎”回“欢欢”,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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