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日正式实施了《社区公园管理维护技术规范》,今后市民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园,将遭到相关管理者的劝阻。针对这一举措,深圳有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对公园遛狗实行一刀切不足取,应当考虑通过分场地、分时段等堵疏结合的方式,保障“狗权”。
   应当说,文章提出的一些意见是很具有建设性的。只照顾部分讨厌宠物狗的市民感受,而漠视另一部分养狗者及其狗类本身的权益,无疑有悖于公共政策的公共属性。但是,这篇文章给笔者的一个印象是,考虑狗权较多,对人的感受则考虑较少。例如,作者说:“人什么时候变得如此惟我独尊了?人有什么理由如此惟我独尊?”这显得对人的感受考虑欠周。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不喜欢,并不是觉得自己高“”一等,恰恰相反,很多人主要是担心遭到狗类的袭击,实际却是低“”一等的表现。
   笔者尽管赞同作者关于尊重动物福利的观点,但认为应当补充一条关于禁止攻击性烈犬进入公园的建议,才符合人与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通常来说,一些人之所以讨厌,主要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不讲卫生,随地大小便;二是担心咬人,弄不好会传染疾病,轻则破财,重则丢命。然在笔者看来,前一个原因是非常次要的——随地大小便,弄脏公园,那主要是清洁工的事情。
   关于狗咬人引发的狂犬病传播,卫生部每年都有例行报告。例如,去年前10个月,全国共报告了狂犬病2717例。当然,我们可以说,只要做好狗的免疫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发生相关病例。但由于很多市民并不积极配合相关免疫计划,此项措施做得还不够理想。就算是免疫措施做得很完善又怎么样?谁愿意凭空被狗咬一口,即使不传播疾病,烈性犬也是可以将人咬伤甚至夺命的。
   现在,很多家庭喜欢豢养高大威猛的烈性犬,什么德国牧羊犬、英国可卡犬、澳大利亚牧牛犬、比格犬,林林总总数十种,都有人养,似乎只有养这类烈性犬才可以显示尊贵与地位。甚至,连藏獒这样凶猛无比的犬类都有人养。上个月,某地就发生了一起3只家养的藏獒厮咬一名女工,致其重伤住院的恶性事件。
   可见,不仅公园应当禁止猛犬进入,甚至这些犬类都应列为禁养之列——尊重狗权的前提,应当是人的安全不受威胁。现在,很多国家都严格禁止家养烈性犬只。新加坡甚至连宠物狗的体积大小也有严格规定,例如,狗的身高必须小于40厘米,体重低于10公斤,而且可养品种只限62种。
   相信,如果杜绝攻击性强的犬只接触到市民,并且狗的免疫措施做得到位,更多的市民会对宠物狗给予宽容的。即使暂无条件为狗们建专门的公园与活动场所,让人和狗共享公共资源也不会引起较强的意见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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