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5月5日电 据重庆晚报报道 “撞上我们的狗后,开起车子就跑了。怎么能只算交通意外,而不是交通事故呢?”昨日,蒋女士对交警称她家宠物狗被撞死不属交通事故的说法,表示不解。
  蒋女士告诉记者,死去的狗是去年4月份她花1500元从熟人手里买来的。这只狗的毛色很漂亮,又特别聪明、活跃,连左邻右舍都很喜欢它。今年2月25日,它过一岁生日时,她还买来蛋糕庆贺。前日晚8时左右,她像往日一样,又带着这只狗在沙坪坝区沙滨路上散步,因为同一方向的行人比较多,她便决定带着狗到公路的对面。狗很快跑过了公路,然后站在路边等她。这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后经交警认定是一辆绿色的面包车),突然飞奔过来,撞上了她家的雪橇犬。
  “司机根本没停车,而是拖着我们家狗开出了几十米远!”蒋女士哽咽着说,因为雪橇犬的体形较大,直到面包车前面的车牌被狗的身体挂掉,狗才与车分离,落在公路上。当她跑到自家的狗身边时,面包车已扬长而去。她将狗送到医院,可狗已经没有了呼吸。
  昨日下午,蒋女士来到沙区交警支队。交警根据她提供的车牌号,联系上了面包车的车主。车主承认自己撞狗,但表示自己并未肇事后逃逸,只是开车到前面,等待狗主人前来协商处理。
  “如果是交通意外,司机应该停下来,立即送狗去医院,那样狗或许不会死。”蒋女士坚持认为,面包车撞死自家宠物狗,属于交通事故,而那个司机撞死狗后还跑了,属于交通事故逃逸,应该受到相应处罚。
  记者昨日联系上了沙区交警支队值班的张警官。张警官解释,蒋女士所述事件中,死亡的是狗,不是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和保护的范围包括人和车,并不包括动物。所以,该事故不能算交通事故。另外,狗本应该进行圈养,外出时用绳索拴牢。蒋女士却让狗在公路上随意溜达,是不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她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认为,该事故只能算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宠物狗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蒋女士可以民事案件起诉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起诉时,蒋女士可向法院提供交警部门的调查材料,以及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狗的市场价值的鉴定,作为索赔证据。
它山之石  
  天津市: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
  山东省青岛市:2007年1月22日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作出全面、权威的解释:宠物被撞,也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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