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中宠物狗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宠物狗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药物驱虫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9月25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违反规定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具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责任。

  另外,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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